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58號上訴人鉅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13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