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9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9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9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加碧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09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加碧於民國109年6月15日1時49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巷○○號,見該址民宅大門未上鎖,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無故侵入該住宅,被告陳加碧步上2樓房間開啟2樓房門及電燈時,驚醒正在房內睡覺之告訴人 吳明吉 ,經告訴人吳明吉呼叫其子 吳季霖 下樓協助,吳季霖阻止被告陳加碧離去並報警處理,經警到場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陳加碧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吳明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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