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66號聲請人 卓羿 妏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詹志鵬┌──────────────────────────────────────────┐│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6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鄭錦鳳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未記載│118,250元│0000000│104年1月15日││││用合作社八里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