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174號聲請人榕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漏載「合計欄」,應增列如附表「合計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認於法有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詹志鵬附表:
┌─┬───────────────┬────┬────┐││證券字號(股票號碼)│股數│張數│├─┼───────────────┼────┼────┤│1│83NX1│不定額│1│├─┼───────────────┼────┼────┤│2│83NX2│不定額│1│├─┼───────────────┼────┼────┤│3│83NX3│不定額│1│├─┼───────────────┼────┼────┤│4│83NX4│不定額│1│├─┼───────────────┼────┼────┤│5│83NX5│不定額│1│├─┼───────────────┼────┼────┤│6│83NX6│不定額│1│├─┼───────────────┼────┼────┤│7│83NX7│不定額│1│├─┴───────────────┼────┼────┤│合計│50000股│7張│││,每股││││100元││└─────────────────┴────┴────┘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