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8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18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國証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8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4條定有明文。再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如應不起訴而起訴者,其起訴之程式即屬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國証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1年12月30日凌晨1時30分許,至桃園縣楊梅市○○路○○○號「翔烽資源回收場」,乘無人注意之際,爬越上址圍牆之安全設備,徒手竊取告訴人 徐振原 所有放置於辦公桌抽屜內之零錢共新臺幣8,400元得手後即逃離上址。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嫌云云;惟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犯竊盜案件,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竊盜罪,而核告訴人與被告為堂兄弟之旁系4親等血親關係,有告訴人、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單共4紙附卷可稽,並據告訴人於偵查中陳述在卷,依上開規定,被告所犯本件竊盜罪嫌,須告訴乃論。而公訴人就被告所為竊盜犯嫌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02年8月19日繫屬於本院後,告訴人嗣於本院102年10月29日準備程序中即當庭表示撤回告訴,並提出撤回告訴狀
1份存卷可佐,是本案公訴人提起公訴後,其訴追條件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欠缺,揆諸前開說明,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刑事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