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8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偉豪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729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處理(原受理案號:108年度簡字第4534號),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偉豪於民國107年11月10日2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外,與女友 潘雅柔 發生口角,潘雅柔打電話要求告訴人 李佳芬 至該處,告訴人至現場後與被告發生口角,被告進而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其受有頭部創傷併左側顳葉區挫傷。因認被告係犯修正前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所涉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紙在卷可考(本院簡字第4534號卷第39頁)。依首開說明,本院因此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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