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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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1486號
原   告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述廉
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利華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
9,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取消原訂辯論期日並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歷審裁判

  • 士林簡易庭 102 年度 士小 字第 1486 號裁定(102.12.3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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