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慧蘭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99年度易115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慧蘭或第三人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縣中壢市○○○街○○○號14樓。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王慧蘭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竊盜等案件,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證人 陳錦宏黃能立 證述在卷,亦有扣押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並有扣案鐵剪2支、手套、尼龍袋、消防放水接頭扣案可佐,犯罪嫌疑重大,且本案涉犯4次竊盜,足認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9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茲被告原羈押之原因雖仍繼續存在,惟審酌本件已經審結,本院認命具保並同時予以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及確保後續審判、執行之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所犯罪名、家庭狀況及其資力各節,准被告或第三人提出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縣中壢市○○○街○○○號14樓。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