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2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2664號債權人 曾秀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文雄 即通順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通順企業社為合夥事業,非張文雄獨資,請表明本件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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