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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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692號聲請人 白蕙瑄 上列聲請人白蕙瑄因與相對人 呂圳慨 等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白蕙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追加另二相對人後,應補正本件完整之聲明(請求事項)。
二、確認程序費用有無請求連帶給付?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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