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9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智軒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案經檢察官楊茹琳提起公訴」之記載,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蔡奇曉提起公訴」。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案經檢察官楊茹琳提起公訴」之記載,與判決附件起訴書所載提起公訴之檢察官姓名不符,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