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95號原告 張豐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錦綢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芬園鄉新縣○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地籍圖謄本正本、使用分區明書。
二、請求拆除房屋有無門牌碼號(或用水、用電資料)?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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