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1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1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15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6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於犯罪事實欄一之最末一行之後補充記載「甲○○於肇事後犯罪未經發覺前,向至現場處理車禍尚不知肇事者之警察,主動表示其為肇事車輛之駕駛者而自首犯行。」,以及證據欄應補充「善化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以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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