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 顏秀鳳東和金屬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東和金屬企業社負│京城銀行崙背分行│102年9月30日│19,800元│0000000│││1│責人:顏秀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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