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2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昶瑜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僅為昶瑜企業有限公司抑或為昶瑜企業有限公司及乙○○?並請表明昶瑜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以符法律規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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