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15號債權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政府因與債務人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政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丙○○、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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