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伍佰元即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月28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6696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864號),判處罰金銀元3,000元即新臺幣9,000元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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