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59號聲請人 陳健 立即立政土木包工業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陳玲君┌──────────────────────────────────────────────┐│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立政土木包工業陳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105年3月15日│11,025元│AE0000000││││立│份有限公司沙鹿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