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12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永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壹仟零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永得於民國101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
3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0
8年05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9.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3年08月07日止累計1,067,868元正未給付,其中1,051,101元為本金;16,467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永得於民國101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3
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08年05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8月07日止累計101,580元正未給付,其中99,717元為本金;1,563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永得於民國102年0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59
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7月11日起至民國109年07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8月07日止累計541,600元正未給付,其中537,78
8元為本金;3,72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01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永得│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37%│││105110││8月08日││計算之利息│││1元│││││├──┼───┼─────┼──────┼──────┼───────┤│002│新臺幣│林永得│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37%│││99717││8月08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林永得│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37%│││537788││8月08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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