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清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清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清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倘受刑人所犯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科罰金,雖經法院確定裁判諭知不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按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擇最有利受刑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32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查受刑人張清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折算1日,其餘各罪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6年5月22日,而如附表編號2、
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106年5月22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執行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以利受刑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險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105年10月19日凌晨2時││犯罪日期│105年12月20日│105年12月31日│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243號│字第361號│字第447號││││││├───┬────┼──────────┼──────────┼──────────┤││││││││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竹交簡字第113│106年度桃簡字第808號│106年度桃簡字第813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03月29日│106年06月21日│106年10月02日│├───┼────┼──────────┼──────────┼──────────┤││││││││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竹交簡字第113│106年度桃簡字第808號│106年度桃簡字第813號││判決││號││││├────┼──────────┼──────────┼──────────┤││判決│106年05月22日│106年10月31日│107年02月09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助│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字第2278號(新竹地檢│第15527號│第3805號│││106年度執字第31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