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7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7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7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振東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
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游振東係祭祀公業神明會萬善祠(成立於民國前53年,
下稱萬善祠)原始會員之後嗣即派下員,並於97年3月19日經桃園縣政府(改制為桃園市政府)核准備查為管理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嗣被告游振東之資格於99年7月13日遭其所屬房份派下員開會決議廢除,該資格由告發人 游振益 承接,其管理人之職務於99年8月6日經會員代表開會決議解除,另選任告發人 游阿龍 擔任管理人迄今,並經桃園縣政府准予備查在案)。緣坐落在桃園縣○○鄉○○○○○○市○○區○○○○○○段000地號至119地號、132地號、133地號、117之1地號、120地號及132之1地號等9筆土地(嗣因地籍重測變更為桃園縣○○鄉○○段○○○○號至171地號、173地號至181地號及桃園縣○○鄉○○段○○○○號、73
5地號、737地號、739地號、844地號、916地號至918地號、940地號、941地號等22筆土地),於日據時代係登記於萬善祠名下,依桃園縣大溪鎮公所(改制為桃園市大溪區公所)39年11月24日證明之萬善祠會員並持份證明申請書所載,日本籍人士 加藤仁作 家族等7人持份為27分之10(臺灣光復後收歸國有),餘27分之17持份分別登載 游孝華 27分之4.5、 游樹旺 27分之0.25、 游建枝 27分之1、 游孝番 27分之0.25、 黃呆 27分之1、 廖萬益 27分之1、 李阿惷 27分之2、 林鶴壽 27分之6及 簡連 和27分之1,惟因故遲未辦理土地總登記,致上開土地所有權人空白數十年,嗣被告游振東申請補辦總登記後,始於91年間將上開土地27分之17持份登記回萬善祠名下,合先敘明。
㈡被告游振東前於86年3月25日委託 李奐瑩莊正義 辦理上開
土地清理事宜,並由被告游振東即萬善祠管理人為申請人,數次向桃園縣政府申請核發萬善祠會員名冊以利辦理後續清理事宜,惟因未依內政部65年12月31日台內民字第713083號函修正之「申請神明會信徒(會員)、確定應備表件說明」所規定應提出原始規約憑證,亦未能依內政部80年4月18日台(80)內民字第915838號函釋,提出其他足資證明該神明會(即萬善祠)成立時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等佐證資料,經桃園縣政府於89年9月4日、89年12月29日駁回申請;嗣被告游振東再於91年11月1日申請公告萬善祠會員名冊,仍因未檢附原始規約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萬善祠成立時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等佐證資料、載明會員會份轉讓前及轉讓後之系統表,亦未提出全部會員之戶籍謄本等必備文件,遭桃園縣政府否准申請並於92年1月16日以府民禮字第0920012829號函覆說明否准理由;被告游振東再於95年3月27日檢附桃園縣大溪鎮公所39年11月24日證明之「萬善祠會員並持分證明聲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桃園縣政府申請發給神明會萬善祠會員變動名冊,仍經桃園縣政府以95年4月12日府民宗字第0950095637號函函覆,以上開「萬善祠會員並持分證明聲請書」未經公告徵求異議程序,未便據以認定該神明會會員已確定而得辦理死亡繼承變動為由駁回申請,並再次說明申請人即被告游振東應依內政部65年12月31日台內民字第713083號函釋檢附申請書、推舉書、沿革、原始規約憑證、會員(信徒)系統表、會員(信徒)繼承慣例、會員(信徒)名冊、不動產清冊、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會員(信徒)全部戶籍謄本、會員權拋棄名冊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方得辦理萬善祠清理。因此萬善祠上開土地清理事宜,歷經十餘年遲未能完成,被告游振東乃向前任立法委員 朱鳳芝 陳情,經前任立法委員朱鳳芝於96年3月1日召開「桃園大溪神明會萬善祠持分會員確認協調會」,邀集內政部民政司、法規會、桃園縣政府民政局、大溪鎮公所等人與會商討,甫於96年2月
6日接任桃園縣政府民政局宗教課課長之 黃育晟 、萬善祠代表人即被告游振東、莊正義、李奐瑩等人均出席該協調會,該協調會結論為:⑴陳情人(即被告游振東)將重新整理相關文件向桃園縣大溪鎮公所核轉桃園縣政府申請、⑵縣政府將安排土地會勘確認、⑶若有不足之處,陳情人要簽切結保證。會後黃育晟即通知被告游振東先將申請相關文件彙整後送交宗教課,並指示宗教課課員 陳佩玉 進行內部預審。
㈢被告游振東明知林鶴壽係具有萬善祠27分之6會份之會員,
且其前以萬善祠管理人身份向桃園縣大溪鎮公所提出申請公告案件,均因欠缺原始規約、林鶴壽之相關戶籍資料等證明文件而遭退件,嗣其再於96年8月27日,提出申請書檢附相關資料向桃園縣大溪鎮公所申請萬善祠之公告,惟此申請仍因欠缺原始規約而與公告之要件不符,經桃園縣大溪鎮公所陳報桃園縣政府,復分派與權責單位即桃園縣政府民政局宗教課,並因故由黃育晟承辦此案,恰亦知悉林鶴壽雖行方不明,惟未經註記死亡或死亡宣告,依法仍應將林鶴壽列為萬善祠會員之黃育晟,因已收受莊正義所交付之賄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黃育晟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莊正義所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614號判決有罪確定),而於96年底至97年1月14日間之某日,被告游振東即應黃育晟之約前往桃園縣政府民政局宗教課黃育晟辦公室,黃育晟即當場指示被告游振東將林鶴壽自萬善祠會員名冊、繼承系統表予以刪除,被告游振東即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製作刪除林鶴壽姓名之會員名冊及繼承系統表,並將之作為抽換前揭96年8月27日申請書之附件,復交與黃育晟而行使之,黃育晟則基於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明知該萬善祠申請公告案有上述應備文件缺漏不足、經修改後之會員名冊及繼承系統表係內容不實之文書,不得逕依程序辦理公告徵求異議,仍於97年1月11日,在其職務上所掌內部簽呈之公文書上,記載「檢呈游振東先生申報神明會『萬善祠』之登記資料乙份,經查尚符規定,擬依程序辦理公告」,並將上開漏未記載會員林鶴壽之萬善祠會員名冊、繼承系統表等不實文書資為附件,簽請核准公告,經不知情之桃園縣政府民政處處長李貞儀、副處長 陳嘉聰 及會辦單位(即桃園縣政府法制處)簽核後准予公告,足生損害於萬善祠真正會員之權利、桃園縣政府民政局對於神明會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
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游振東已於107年3月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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