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70號聲請人瑞昌彩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健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為瑞昌彩藝股份有限公司抑或李志健。
(二)如聲請人為瑞昌彩藝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聲請人瑞昌彩藝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資料且補正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簽章,並請提出聲請人即為通知人(即票據權利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三)請提出載明發票人全名之掛失止付通知書,並請具狀補正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人之全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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