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坤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楊坤成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九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二、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5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為使更生程序迅速進行,法院以裁定或命令要求債務人為必要之作為乃程序之所需,債務人如不遵守,易使更生程序拖延,浪費司法資源及損害債權人之權益(消債條例第56條立法理由參照)。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楊坤成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裁定自民國104年9月3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更生程序進行期間,聲請人未於收債權表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司法事務官於104年12月22日以雲院通104司執消債更寅消字第17號函命其於文到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上開通知業於104年12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陳報之住所地,由同居人收受送達,另於104年12月28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陳報之居所地。本院復通知聲請人於105年3月17日到院說明,上開通知已於105年3月3日送達於其住所地,並於
105年3月4日寄存送達於其居所地,然聲請人並未到庭,有債權表、本院民事執行處104年9月3日、104年11月21日、104年12月22日雲院通104司執消債更寅消字第17號函及送達證書與105年3月17日執行筆錄附於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猶未提出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合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5項所定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及同條例第56條第2款所定不遵守法院之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而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情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5年8月9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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