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邱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陳述意見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致本院無從審酌本件是否確有更生原因存在,爰定期命補正並陳述意見,如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盈菁附表:
一、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係於96年11月20日將戶址遷入「桃園縣八德市○○路○○巷10之2號2樓之2」,而上該戶籍地之房屋所有權既屬聲請人所有,請說明聲請人承租「桃園縣八德市○○路○○○號8樓之2」房屋之原因及其必要性,及該租屋處現係由聲請人與何人所居住,水電、瓦斯等費用負擔比例為何。
三、說明聲請人之戶址「桃園縣八德市○○路○○巷10之2號2樓之2」房屋,現係由何人所居住?何以該戶址之水費、電費均係由聲請人所支付?
四、提出聲請人之子 廖敏宏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其
96、97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釋明聲請人與廖敏宏之父 廖志聖 對扶養廖敏宏扶養費用分擔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釋明聲請人每月行動電話費須新台幣(下同)1,157元之合理性及必要性,是否符合一般債務人最低生活水準或顯然較為優渥?
七、聲請人狀附租賃契約第3條既約定房屋租金包含管理費,釋明聲請人於「必要支出」欄位內將管理費940元另計之正當性,並請更正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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