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佐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5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拾壹點伍零玖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於民國102年2月21日下午1時30分許,持本院102年聲搜字第682號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街○○○號執行搜索時,當場查扣供被告張佐維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5093公克)。而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593號),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案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11.5093公克),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2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2年度安保字第160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上開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乃禁止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均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揆諸前開規定,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士傑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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