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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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76號原告 謝政焜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嘉義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嘉義辦事處)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歸還系爭土地的面積7,859平方公尺,應核定為943,080元【註:本件系爭嘉義縣○○鄉○○○段○○○○號土地,總面積23,452平方公尺,民國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2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歸還的土地面積為7,859平方公尺,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43,080元(計算式:7,859㎡120元=943,0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350元。原告僅繳納6,060元,尚欠4,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為何?原告依據哪一個法條而請求被告歸還系爭土地的面積7,859平方公尺?;並應陳報請求被告歸還面積7,859平方公尺之土地,究竟是位於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哪一部分位置?原告如何計算出該部分土地的面積為7,859平方公尺?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