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永康市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丙○○、甲○○、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即駁回其訴。又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請求被告返還非以其上之建物價值為訴訟標的之中華民國98
民事第二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