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8年度偵字第7671號、98年度聲沒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鐵剪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所犯竊盜一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7671號以職權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按。而扣案之鐵剪1把,乃被告所有之物,且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亦經被告於警偵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3頁、偵卷第6至7頁),有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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