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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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4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現金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縣○○鄉○○路○○巷○○弄○○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有羈押之必要,於98年4月6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7月6日延長羈押迄今。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合議庭審酌綜理全部卷證,認被告犯罪嫌疑雖屬重大,惟命其具保並限制住居,已可達確保審理程序進行之目的,爰准予聲請人即被告提出新臺幣10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孫淑玉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