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李清課 訴訟代理人 蔡錦郎 被告 游廷貴
李俊昌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易字第521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郁屏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玫熹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