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393號聲請人 花麗香 代理人 楊重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家事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