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 李羚甄 輔助人 謝菊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日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7,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