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小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小字第93號原告 邱博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忠霖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