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0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瑞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瑞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瑞旭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5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6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97350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