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玄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玄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周玄凱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周玄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0.06.28│100.06.28│100.05.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207號│偵字第2207號│偵字第235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實││第2415號│第2415號│第2326號││審├──────┼──────────┼──────────┼──────────┤││判決日期│100.09.30│100.09.30│100.10.3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判││第2415號│第2415號│第232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0.24│100.10.24│100.10.31│├─┴──────┼──────────┼──────────┼──────────┤│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1.編號1~4業經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26號裁定應執行有││備註│期徒刑2年10月││││││2.編號1~4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450號已發監執行│││(刑期100.11.22~103.09.2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周玄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8月*8│有期徒刑3年8月*7││││││├────────┼──────────┼────────────┼────────────┤│犯罪日期│100.05.05│(1)100.06.17(2)100.06.22│(1)100.06.09(2)100.05.11││││(3)100.06.23(4)100.04.28│(3)100.05.12(4)100.05.13││││(5)100.06.09(6)100.06.16│(5)100.05.17(6)100.05.24││││(7)100.06.17(8)100.06.19│(7)100.05.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2352號│第14989、19007號│第14989、1900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101年度上訴字│101年度上訴字││實││第2326號│第631號│第631號││審├──────┼──────────┼────────────┼────────────┤││判決日期│100.10.31│101.05.15│101.05.15│├─┼──────┼──────────┼────────────┼────────────┤││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判││第2326號│4248號│424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0.31│101.08.16│101.08.16│├─┴──────┼──────────┼────────────┼────────────┤│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1.編號1~4業經法院100│1.編號5~7業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年度聲字第5226號裁│16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編號5~7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備註│年10月│9707號已發監執行│││2.編號1~4臺中地檢101│(刑期103.09.22~119.04.27)│││年度執更字第450號││││已發監執行(刑期││││100.11.22~103.09.││││2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周玄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3││││││││├────────┼──────────┼──────────┼──────────┤│犯罪日期│(1)100.06.20│││││(2)100.06.11│││││(3)100.06.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4989、1900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實││第631號││││審├──────┼──────────┼──────────┼──────────┤││判決日期│101.05.15│││├─┼──────┼──────────┼──────────┼──────────┤││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判││424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8.16│││├─┴──────┼──────────┼──────────┼──────────┤│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社勞│││├────────┼──────────┼──────────┼──────────┤││1.編號5~7業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2.編號5~7臺中地檢││││備註│101年度執字第9707│││││號已發監執行│││││(刑期103.09.22~│││││119.04.27)││││││││└────────┴──────────┴──────────┴──────────┘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