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3號上訴人 高瑋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泰豐 、詹.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6萬0,101元【台中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
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即105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均為960元×(番社嶺小段218地號土地面積1萬4,838平方公尺+同小段218-1地號土地面積1,891平方公尺+同小段218-2地號土地面積338平方公尺+同小段218-3地號土地面積1,892平方公尺)×上訴人之上開系爭4筆土地應有部分均為132/840=286萬0,1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1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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