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82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孟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允宜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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