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20號上訴人即原告 曹安蓮
林玉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美淑 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五萬七千零三十九元。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