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19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9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等債務及其他債務,並包括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6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權利存續期間自95年9月14日起至145年9月13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5年9月14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⑴95年9月11日邀同第三人乙○○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55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9月15日起至102年9月15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共分180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2.72計付,嗣後聲請人銀行指數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聲請人銀行指數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63機動調整。⑵96年6月29日擔任第三人宏拓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宏拓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聲請5,000,000元週轉金貸款,借款期間自96年7月2日起至97年7月1日止,由借款人出具借據或票據,申請循環動用,每筆借款期限不得超過四個月,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6.5計付,嗣後聲請人銀行基準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聲請人銀行指數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1.3機動調整,宏拓公司並於97年4月2日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借款720,000元,借款期間自97年4月2日起至97年7月31日止,到期一次清償。且均約定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上開債務僅繳息至⑴97年6月20日、⑵97年7月21日,其後即未依約繳款,參諸上開約定,債務人所借款項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借款本金⑴2,308,037元、⑵640,09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還款明細表(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以97年9月5日新院 雲民捷 97拍319字第17523號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宏拓公司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宏拓公司,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31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民主││1628│建││4│66.00│10000分│││││││││││││之201││└─┴───┴────┴────┴────┴────────┴─┴──┴──┴───────┴────┴──────────┘┌─────────────────────────────────────────────────────────────┐│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31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八│││││││││││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3│新竹市○○路│新竹市民│住家用、│6│││││││││││6│陽台│1│平│全部│共用部│││4│166號8樓之4│主段1628│鋼筋混凝│5│││││││││││5││2│方││分民主│││5││地號│土造、12│.│││││││││││.││.│公││段3484│││7│││層│4│││││││││││4││1│尺││建號;│││││││6│││││││││││6││4│││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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