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2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案外人 羅雷 於民國(下同)88年10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及其他與授信有關業務,包括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所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其他債務人應負擔之法律程序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權利存續期間自88年10月25日起至187年10月24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88年11月1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88年10月6日邀同案外人羅雷,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間、繳息方式、利息及違約金均按各個授信契約之約定,並簽立到期日為92年1月22日之同額本票以為擔保。詎相對人及案外人羅雷就前開借款自95年12月28日即未依約繳款,計尚欠借款本金304,421元及其利息未為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
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九十年七月十三日由相對人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而取得所有權之移轉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約定書、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客戶帳務查詢單(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以97年9月5日新院 雲民捷 97拍327字第17510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31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東│資源││1940│建││20│80.00│10000分│││││││││││││之22││├─┼───┼────┼────┼────┼────────┼─┼──┼──┼───────┼────┼──────────┤│2│新竹縣│竹東│資源││1941│建││41│84.00│10000分│││││││││││││之22││└─┴───┴────┴────┴────┴────────┴─┴──┴──┴───────┴────┴──────────┘┌─────────────────────────────────────────────────────────────┐│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31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六│││││││││││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2│新竹縣竹東鎮│新竹縣竹│住家用、│6│││││││││││6│陽台│7│平│全部│共用部│││3│光武街103號6│東鎮資源│鋼筋混凝│0│││││││││││0││.│方││分:資│││1│樓│段1941地│土造、9│.│││││││││││.││3│公││源段24│││5││號│層│7│││││││││││7││8│尺││44、24│││││││6│││││││││││6│││││56、24│││││││││││││││││││││││57建號│││││││││││││││││││││││;權利│││││││││││││││││││││││範圍各│││││││││││││││││││││││為1000│││││││││││││││││││││││0分之3│││││││││││││││││││││││12、10│││││││││││││││││││││││0000分│││││││││││││││││││││││之142│││││││││││││││││││││││、81分│││││││││││││││││││││││之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