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地○○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丙○○、庚○○、辛○○、乙○○、己○○、戊○○、壬○○○、酉○○、甲○○○、戌○○、亥○○、天○○、未○○、申○○、辰○○、午○○、巳○○、丑○○、卯○○、癸○○、子○○、寅○○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憑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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