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2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羅正明 債務人 陳苑蓉
陳萬福 游素貞
一、債務人陳苑蓉、陳萬福及游素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貳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105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苑蓉前為就讀國立金門技術學院(後改制為國立金
門大學)需要,邀同債務人陳萬福、游素貞為連帶保證人簽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筆,金額總計為222,040元,約定借款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還本付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陳苑蓉未能依約履行債務,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
,目前僅還款至105年10月1日(即第27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付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本金162,46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陳萬福、游素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