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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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64號聲請人 游素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 吳玉萍 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對吳玉萍之繼承人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僅得對發票人為之,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法條之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執行。發票人死亡後,尚不得依上開票據法規定,聲請對發票人之繼承人裁定執行(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241號裁定參照)。故本件聲請人對發票人之繼承人聲請,顯然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子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