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82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對被告丙○○、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提起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陸拾伍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零伍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