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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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57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
年10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欄內所載票號「48726」之記載應更正為「48752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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