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挺鈞股份有限公司
號6樓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景信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62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10
月29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 陸佰玖拾 元,及自民國95年
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往來明細查詢單、債權讓與證
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申請書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29日
書記官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