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81號原告丙○○
乙○○甲○○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巍騰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