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26號原告 湯龔玉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清男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日內,具狀補正記載起訴狀上被告楊清男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且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日內,提出被告楊清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楊清男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