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 徐志瑋 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複代理人 洪坤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兆浪黃楊秋蓮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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