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80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吉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三四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吉興與同案被告 林宮立欉鴻增 (另行審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犯意之聯絡,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十七時三十分至五十分許,由被告林吉興駕駛車號0000—PW號自用小客車,附載林宮立、欉鴻增、 黃萬成 (黃萬成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同至南投縣信義鄉自強村台大實驗林管理處茅埔營林區二二林班四六號保育竹林地內,未經許可,結夥二人以上,以徒手擅自竊取、國有、由國立台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下稱實驗林管理處)所管理、已遭不詳人士鋸開之森林主產物牛樟木八塊(材積合計零點二三七平方公尺,價值合約新臺幣一萬三千一百七十八元)。因認被告林吉興涉犯違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吉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案件繫屬後之一百年一月二十二日死亡乙情,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列印畫面一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三六頁)。則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為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陳鈴香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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